政策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通知 >> 正文

【文件】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教务处   来源: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31日   浏览:

校教〔2012〕30号

各院(系):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O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其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要、适应各行各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条 本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级、校级、院(系)级三级项目。

第三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采用个人或团队以项目立项方式申报。

第五条 申报人(或团队)按照要求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经指导老师签署意见,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院(系)集中报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评审方式及程序

(一)初审。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名单。

(二)专家评审。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名单,评审方式根据项目类别可采用材料评审、听取申报人陈述答辩等方式。

(三)审批。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报校领导审批。

(四)院(系)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各院(系)自行组织进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三级项目,二级管理。学校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各院(系)成立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国家级项目由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校、院(系)级项目由学校和院(系)项目管理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报书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组应每周记录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科研体会,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每月对研究活动做出书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表》,附相关材料,向项目管理办公室申请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可采用项目组集中汇报或召开座谈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对逾期不参加中期检查的项目,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其项目研究。

第十条 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附研究记录、研究报告和成果等相关材料,向项目管理办公室申请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可采用以院(系)或学科为单位集体召开验收会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推迟中期检查和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或院(系)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由学校和院(系)项目管理办公室共同管理。各院(系)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管理账户,由专人负责本院(系)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调研差旅费、实验费、材料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评审鉴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 逾期未能正常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其剩余项目经费。所收回经费划归项目所属院(系)经费管理账户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仍用于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各院(系)、启明学院、各学生创新实验基地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学校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各类开发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鼓励学校科技园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项目学生提供各项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 项目组的科研活动可与课内实践环节结合;其成员科研活动视项目研究情况可认定为若干课外科研学分。

第十七条 本校教师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工作视同为本科生授课,学校认定一定学时的工作量;业界导师对项目的指导工作,学校给予相应的工作补贴。

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本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须遵照《华中科技大学成果署名管理办法》(校发〔2012〕31号)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管理实施办法》(校教〔2006〕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